朱艷哲 李路
  修改後刑訴法及配套司法解釋自正式實施起,迄今已歷時一年有餘。刑訴法實施總體情況如何?近日,由“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共同主辦、常德市檢察院承辦的“新《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研討會在湖南省常德市召開。
  實施狀況考察。為準確掌握刑訴法實施後檢察業務開展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委派了七個調研組分赴河北、浙江、江蘇、上海、山西、湖北、吉林、黑龍江、遼寧等省市展開調研,系統考察刑訴法運行狀況。
  調查發現,各地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積極貫徹實施刑訴法,例如,河北省檢察機關嚴格落實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保障制度,偵查部門通過細化提審程序、明確訊問範圍、規範訊問方式等做法,提升言詞證據質量。浙江省檢察機關在客觀性證據的收集與審查、非法證據排除、職務犯罪案件偵辦、庭前會議、簡易程序等方面進行了探索,並建立了工作機制。江蘇省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證研究試點項目”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提升執法效果,推廣先進經驗,摸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上海市檢察機關在簡易程序公訴人出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方面做到了三個百分之百,但新增程序實施總體來說還處在探索階段。
  面臨難題分析。一些代表提出,在審判程序及特別程序、強制措施適用、訴訟監督等執法環節存在一些難題。
  北京、河北等地檢察機關認為,“一般逮捕”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如何判斷“現實危險性”等逮捕條件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偵查機關在提請批捕時,往往未提供有關社會危險性的客觀證據材料,只在提捕書上籠統表述有“社會危險性”。辦案人員只能憑經驗揣測,造成執法標準不一致。其次,辦案中依然存在“重打擊輕保護”、“重配合輕制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構罪即捕”思想尚未杜絕。第三,看守所收押條件制約逮捕措施的適用。如看守所以犯罪嫌疑人患有傳染性疾病為由不予收押,只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因此再次作案的現象時有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中存在審查的內容和標準不明確等問題。應從哪些方面去審查,在達到何種標準以後變更強制措施,缺乏完整明確和統一的標準。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保障機制不完善,法檢兩家對是否應繼續羈押的認識存在分歧。羈押必要性審查信息來源渠道不通暢。依職權審查時,審查時間點以及啟動審查的案件範圍難以把握。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範圍規定模糊。實踐中對以刑訊逼供之外的其他違法手段,如凍、曬、罰站、不許睡覺、精神折磨、言辭侮辱等方式獲取的言詞證據是否排除,存在明顯的分歧意見。對非法實物證據的認定標準如“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標準的模糊性導致實際排除的情況較少。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謝佑平認為,實踐中庭前會議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庭前會議的功能定位、會議內容等認識錯誤,異化為“工作協調會”、“庭前開庭”,未起到歸納證據、明確爭點的作用,增加了工作負擔;二是立法中未明確庭前會議中達成合意的效力,有的達成了合意庭審中又被推翻,反而降低了庭審效率;三是庭前會議程序啟動不規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等認為,監視居住在執行中處境尷尬,因考慮執行成本、安全性等因素,在很多地區實際採取監視居住的案件仍是空白。
  成功經驗推介。與會人員就典型性問題展開討論,並交流先進經驗和機制舉措,學者認為,一些實踐成果可以推介。
  針對審查批捕中“社會危險性”的認定標準問題,石家莊市新華區檢察院提供了“綜合分析”的認識方法,據此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針對簡易程序,紹興市檢察院探索出以下創新機制:明確簡易程序適用範圍,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一般不適用簡易程序,但民事部分已經達成協議並履行的除外。確立了相對集中移送起訴、集中提起公訴、集中開庭審判及專人承辦的原則等。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常德市檢察院檢察長劉清生介紹了該市檢察機關採取措施有效控制逮捕率的經驗:一是針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在法律適用上的認識分歧,就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提出21條細化審查意見從而形成共識;二是組織對重大、常見類案如涉毒案件的逮捕條件加以研究統一執法標準。   (原標題:成熟經驗可以借鑒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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