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高中生犯罪或涉嫌犯罪後,被學校勸退率接近七成,被勸退後再次復學的比例僅為四分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對近兩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回訪,發現多名涉案的未成年高中生在法院宣判、甚至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前,即被學校勸退中斷學業。檢方表示,學校勸退的做法,有違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北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報道顯示,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難題”,即使在很多發達國家,未成年人犯罪現象也呈上升趨勢。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增多,除了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煩惱”之外,歸根結底還是教育問題。一些未成年人屢屢違法犯罪的背後,幾乎都有不正常“輟學”的經歷。學校為了保持校園的“純潔性”,或以不影響其他同學學習為由,對涉案被公安機關處理或採取過強制措施的學生,往往不管什麼原因,也無論罪大罪小、是主動參與還是被引誘脅迫,甚至不管家長如何苦苦哀求,都會將這些“污點學生”從此拒之門外;而這些花季少年一旦離開學校,家長忙於生計、疏於管束,不可避免地會混跡社會,更容易再次“惹是生非”。不僅讓家庭為之頭痛,更給社會帶來諸多治安隱患。
  我們確實不難理解學校的這種做法,甚至包括一些學生家長也出於維護自己孩子學習環境的目的,支持甚至要求學校將這些涉案學生“驅逐出校”。如果僅靠教育部門或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將涉案學生繼續留在學校完成學業,顯然還不現實,學校不對涉案學生進行“勸退”,很多家長可能就要“抗議”,甚至讓自己的孩子“退校”。因此,要讓涉案未成年學生在受到公安機關處理或法律追究之後,還能重新回到學校繼續完成學業,就需要司法部門和學校及學生家長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學校和學生家長,更需要客觀理性且充滿愛心地去包容這些“失足少年”。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並不成熟,花季少年偶爾犯錯甚至犯罪也在所難免,如果在犯罪或涉案被處罰之後,司法、社會、學校、家長等聯手給這些涉案未成年人施以教育和關愛,相信這些“問題少年”乃至“失足少年”一定會在這種雨露陽光的滋潤下,重新健康成長。
  另外,從法規制度看,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基本健全完善,除了在量刑上將未成年人犯罪納入“從輕處罰”範圍之內,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審理也採取了“不公開”的方式,這實際上正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隱私和未來的一種法律保護。很多地方還將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嚴密封存,不給未成年人犯罪留下“案底”。這些法規制度的特殊保護,也為未成年人犯罪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家庭、學校、就業等掃清了障礙。公安及司法部門,在處理未成年涉案的案件中,也要將影響縮小到最低限度,尤其是對涉案學生的學校,有必要將涉案的性質以及未成年人涉案情況與學校領導和班主任進行細緻溝通,並提出針對性的教育方式和建議,普及國家對未成人保護的法律法規。要知道,在這個人生節點上,學校的包容,可能會拯救一個少年和一個家庭。簡單地勸退,不僅是對問題少年的“二次傷害”,將其過早推給社會,毀掉的可能是少年的一輩子。朱永華(安徽職員)  (原標題:勸退涉案學生是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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